深化能源国际合作,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内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数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部分国家能源贫困问题尤为突出,激发能源资源互补需求以及技术合作潜力,将为相关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我国在油气勘探开发、煤炭开采运输以及煤电、水电、核电、风电以及太阳能光伏发电等能源领域具有技术优势,推进与沿线国家在能源领域以及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构建海外多元油气供应保障体系,多层次、多领域转移我国能源技术,采取符合沿线国家国情的能源合作模式,构建稳定的能源合作共同体,意义重大。
一、“一带一路”为我国能源企业拓展了海外发展空间,油气合作实现良好开局,新能源企业海外布局提速
近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传统能源与新能源领域开展了多层次的合作,其中,油气勘探开发与贸易合作的进展程度较深,四大进口管道格局基本形成,新能源领域的合作呈加快态势。
中国石油海外业务板块规模不断扩大,实力不断增强。海外油气合作拓展到中亚、俄罗斯、非洲、美洲、中东等地区,在全球成立三大油气运营中心包括美洲油气运营中心、欧洲油气运营中心以及亚洲油气运营中心,建立西北通道、东北通道、西南通道和海上通道四大油气战略通道。2016年,我国已与“一带一路”19个沿线国家完成50多个油气合作项目,油气合作中取得重要进展,与沿线国家单个油气项目合作模式正在向区域经贸合作、产业融合的方向转变。
在“一带一路”战略引导下,我国正积极实施开展新能源走出去战略,新能源领域的海外投资迅速增长。2014年,龙源电力在加拿大投资的风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2015年,我国企业新能源海外投资项目8个,总额达200亿美元,其中中核集团自主研发的三代核电技术(ACP1000)出口拉美,总计投资128亿美元。2016年,我国新能源海外投资项目11个,投资总额达320亿美元,同比增长60%。
二、“一带一路”能源合作需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是经验不足,人才缺乏。与国外大型跨国能源巨头相比,我国能源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的时间较短和实践较少,在经验积累上存在明显差距。精通国际项目运作规则和法律实务的高端人才也相对缺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深入发展。
二是融资成本高。与西方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相比,我国贷款在融资条件、利率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无法完全以项目模式进行融资,且需要集团公司的全额担保;同时政治风险保险、法律咨询等费用普遍较高,项目融资成本偏高,增加了项目开发成本。
三是中国标准国际化程度不够。沿线大部分国家对设备和施工方面的标准只认可国际标准,因此境外项目基本都需要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对标准进行转换,极大地影响了项目开发时间和成本。
四是中资企业同质化竞争严重。海外新能源项目开发,不仅要面临国外同行的竞争,而且我国企业之间也存在过度竞争问题。近年来,我国企业在资本、技术、管理、人才和成本等方面的高度同质化,往往采取恶意降价等手段争夺项目,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五是政治、经济、法律以及社会文化风险较高。政治风险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体大多具有多元化特点,国内政局面临着很多不稳定的因素,甚至长期处于动荡状态,极端宗教势力与恐怖组织此起彼伏。经济风险方面,能源建设项目具有“投入大、风险大、周期长”的特点,企业必须考虑能否及时收回海外投资,获取利润的问题。另外,能源建设项目还面临着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动等风险。法律风险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分属的法律体系众多,法律制度差异较大,如果预先调研不足,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甚至蒙受损失。由于意识形态冲突,部分国家对他国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往往会以补贴、倾销或垄断的名义进行审查或制裁。社会文化风险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往往宗教特色各异,且有诸多文化禁忌。我国企业长期处于自身熟悉的市场环境之中,缺乏对当地宗教、文化的深入了解,开展项目合作中容易产生误解与冲突。
三、政策建议
(一)遵循循序渐进、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在我优势领域取得突破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水平差异很大,需要选择风险相对比较小、相对可控区域开展合作,取得经验,稳健推进。建议我国与投资对象国的投资条件谈判中,将突破能源瓶颈问题放在突出地位,以解决投资对象国的能源贫困问题。
我国在燃煤发电技术、煤电装备等方面拥有世界先进水平,电力企业“走出去”,可以很好地解决当前电力产能过剩问题,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中亚、东南亚、非洲以及南美等沿线国家电力供应较为缺乏,其中,巴基斯坦煤炭资源相对丰富,石油天然气资源匮乏,电力供需缺口高达40%;三分之一的非洲人口缺少照明,这些发展中国家是煤电合作前景最好的国家,建议在“一带一路”计划下大规模输出先进煤炭采掘、运输和煤电技术,与东道国实现双赢;对于波兰、马其顿等煤炭资源丰富的欧洲国家,适合在高端煤电技术方面实现合作。
(二)优先在关键性节点国家,取得能源合作项目的突破
基于国别约束、地缘政治等因素的考虑,建议首先从关键性节点国家入手,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更好地实现“一带一路”战略目标。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资源条件、能源规划和市场需求看,我国与巴基斯坦在水电领域,与白俄罗斯等中亚国家在风电领域,与沙特、伊朗、阿联酋、埃及等国家在核电、水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领域有广阔的合作空间。
(三)根据各自国家的特点,采取适合其国情的能源合作模式
对于波兰等电力基础较好、能源政策稳定的国家,可以采取“合资开发”的模式,在高端煤电发电技术方面进行合作;对于马其顿等能源行业发达,市场潜力较大的国家,可以采取“股权并购”的模式进行合作;对于俄罗斯等资源丰富、电力市场潜力小的国家,可以采取“购买产能”的模式进行合作;沙特阿拉伯油气资源丰富,但核能、太阳能等技术缺乏,其制定的“2030 愿景”提出要大力推动新能源工业发展。因此,在新能源领域,我与沙特可采取“工程换资源”的模式开展太阳能、核能等新能源领域合作,建议由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能源局等部门牵头,积极与沙特政府磋商,签署战略框架,对接合作协议,然后联合相关机构共同制定双边能源合作方案;对于伊朗等电力基础设施薄弱的国家,可以采取EPC模式,开展风能、太阳能及生物质能等项目合作,还可以在支持冶金行业发展的炼焦煤开采领域进行合作;对于柬埔寨等资源尚未大规模开发的国家,可以采取“风险勘探”的模式开展合作。
(四)尽快启动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电网和油气管网的互联互通,形成共同能源市场
推进“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作,实现“中国-东盟电网”互联互通,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建议尽快实现中俄、中蒙的电网互联互通,与蒙古国合作建设坑口火电厂,在其东南部地区,建设大型太阳能发电项目及风电基地。加强与哈萨克斯坦等中亚五国在水电以及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技术服务领域的深度合作,建设更多新能源示范项目,实现跨区域电力互联互通。
加快环里海油气管道、中亚天然气D线工程建设,择时推动中俄天然气管道西线工程;考虑中印两国地缘政治问题,建议优先推动中巴经济走廊项目建设,适时推进中巴油气管道建设,开辟新的能源进口通道。
(五)形成能引领国际的中国能源技术标准,引导企业践行共享发展理念,避免无序竞争
我国应积极参与和引领能源技术国际标准的制订,增强我国在国际化标准制订中的地位和作用,建议国家能源局加强对中国能源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设立专项资金会给予资金支持和出版发行支持。
建议由能源局牵头,组织大型能源企业集团,联合设立培训机构,开展项目运作规则和法律实务方面的人才培训。我国应培育一批具有全面专业技术优势和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带领中小企业走出去。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形成协调会商机制,整合国内各方面资源,引导企业走共享发展之路,形成强大国际竞争力,更好的服务于国家政治、外交需要。
(六)开拓多渠道的融资途径,设立合作基金和共享金融平台
在海外投融资方面,开拓多渠道融资途径,加大海外投资项目融资方面的支持,继续开拓出口信贷、内保外贷等较低成本的融资方式,一方面减轻国家的冲销压力,另一方面也降低企业海外投融资的融资成本。
鼓励国内企业按照市场原则,与东道国的能源公司建立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通过产业合作基金,参股国外能源公司等方式, 提高能源合作项目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金融与能源产业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亚洲投资银行、金砖国家银行、丝绸之路基金等“一带一路”投融资平台在能源资源合作开发中的作用。
(七)把控应对好各种风险,增强企业规避风险能力
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的风险预警机制,有效提升我国能源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能源企业内部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通过并购前的风险规避,购买保险以及多元化投资等手段,分散海外并购风险。为了降低价格波动及地缘政治风险,建议能源合作中应多采取中外企业联合持股的方式。“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中需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对同时具有战略意义和商业意义的合作项目,可以采用“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模式;对一般商业性合作项目,主要发挥好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特别要发挥好民营企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