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信息柏林7月20日电 (记者严锋)为期两天的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六届法律研讨会19日在德国萨尔州奥尔施霍尔茨闭幕,与会者围绕“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与机制”等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
在18日举行的开幕式上,德国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部长海科·马斯、中国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中国驻德国大使史明德、德国驻华大使柯慕贤先后致辞。
马斯说,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有所不同,需要明确的交易规则,为解决合同订立、合同条款公平性、产品描述真实性等问题提供方案。虽然我们确立了同意原则,即只有经过客户同意,经营者才能收集和使用数据,但现实中还是存在细节陷阱。德国政府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咨询,同时赋予消费者组织可以对经营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以消除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
宋大涵谈到,今年6月在北京举行的首次中欧法律事务对话以“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主题,今天与德方就类似主题再次进行研讨,说明无论是中方、欧盟还是德国,对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这一热点问题都有着共同的关注,也标志着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更加以问题为导向,更加具有实务性和前瞻性。为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3月修订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德国在2000年针对网络交易出台了相关法规,强调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希望通过两国法律界人士的交流探讨,进一步增进两国合作。
史明德表示,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机制,是两国法律界人士之间独一无二的合作模式,是两国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话机制建立16年来,中德双方在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基础上,通过召开研讨会、组织人员培训等方式,在法治建设、治国理政等方面进行了坦诚、友好、富有成效的交流。中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视参考包括德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衷心希望这次对话能够取得丰硕成果。
柯慕贤指出,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机制是两国现有对话机制中最富有成效的机制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力量薄弱,相对分散,而交易对手可能是强大的企业,它们负责制定交易规则。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可能要提供大量个人信息,而在防止经营者滥用这些信息、保护消费者隐私方面还缺乏有效机制。中德两国虽然政治体制、社会制度不同,但在互联网时代面临着很多共同问题,希望通过这次研讨会能够激发新的想法,达成新的共识。
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机制建立于2000年,是两国在建设法治国家方面进行平等对话和友好交流的重要平台。中德双方已经签署了6个实施计划,确定了142个交流合作项目。
在为期两天的研讨会期间,60多位来自中德两国的政府官员、法官、律师、专家和学者,围绕“网络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及监管机制”、“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数据保护”、“网络交易执法与纠纷解决机制”三个专题进行深入交流和研讨。研讨会结束后,宋大涵将与马斯签署《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实施计划(2016年-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