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低碳引领和推动作用
1. 统筹开展全省碳排放峰值、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低碳经济和产业布局、绿色低碳发展指标体系等重大课题研究,为制定低碳发展中长期战略提供支撑。(省发展改革委)
2. 制定《广东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印发实施,强化指标约束机制,推动各地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省发展改革委)
3. 编制印发《广东省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规划》,从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主要任务和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
4. 推进省部共建低碳生态示范省,完善“碳规”编制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二、推进低碳相关领域重点工作
5. 着力打造低碳产业体系。依法依规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
6. 推动能源结构低碳化,推进海上风电等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实施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工程,非化石能源比重提高到22%。(省发展改革委)
7. 严格落实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提高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质监局)
8. 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全省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3.7%。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绿色清洁生产行动、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9. 全面实施火电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工程,完成200万千瓦电机能效提升,全面完成10万千瓦及以上现役煤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10. 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励绿色出行。(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11. 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公交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完成充电站、充电桩配套年度建设任务。(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12. 发展绿色建筑,推广建筑节能和装配式建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3. 加快推行垃圾分类,深入推进粤东西北新一轮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4. 大力发展低碳农业,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省农业厅)
15. 加快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新增造林228万亩,森林覆盖率达59.08%,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8.9%。加快珠三角绿色生态水网建设。(省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16. 加快发展海洋碳汇,实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建设美丽海湾、美丽海岸和生态岛礁。(省海洋渔业厅)
17. 加强低碳科技创新,筛选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高效太阳能利用技术、大型风电技术等适合我省实际的技术进行重点研发和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院)
三、深化低碳试点示范
18. 加快推进珠三角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国家级森林城市群示范区建设,落实《珠三角城市群绿色低碳发展深圳宣言》。(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林业厅,省规划纲要办,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19. 深入推进国家级低碳试点建设。广州、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国家批复的低碳试点方案;中山市尽快启动试点工作,抓紧实施国家批复的低碳试点方案;深圳、珠海市加快推进深圳国际低碳城、珠海横琴新区等国家低碳城(镇)试点,确保实现各项试点目标任务。(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20. 加快省级低碳试点建设,总结推广首批低碳试点经验和做法,逐步扩大省级低碳试点范围。推进低碳工业园区、低碳社区试点示范,完善考核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21. 加大碳普惠制推广力度,出台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首先在节水、节电、节气、增汇和低碳出行等领域推广碳普惠制。(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22. 积极探索“零碳”发展模式,试点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在条件成熟的领域和区域建设一批示范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23. 积极推动开展绿色低碳产品认证及碳标签试点,缓解出口贸易碳壁垒压力。(省质监局、发展改革委)
四、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24. 组织开展2016年度广东省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制定2017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
25. 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活跃市场交易,防范市场风险,完善配额回购、托管、远期交易等业务产品,研究推出新的交易品种。做大做强碳排放权交易所,加快推进增资扩股,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26. 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研究开发碳远期、碳掉期、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27. 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承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任务,全力争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落户广东。发挥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中心的服务和带动作用,协助非试点省份开展碳市场能力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五、夯实低碳工作基础
28. 制定广东省“十三五”时期单位GDP碳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建立碳强度指标统计、监测预警和评估考核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29. 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统计和调查制度,探索省市县三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
30. 制定我省适应气候变化中长期战略规划,推进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
31. 加强气候变化观测和影响评估,推进华南区域温室气体排放(浓度)本底监测网建设,推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省气象局)
32. 加强粤港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推动与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主要发达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交流合作。(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
33.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低碳能力建设,开展全国低碳日系列宣传活动。建设广东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科普宣传展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