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告
2010年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能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千家企业2009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我们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评价考核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参加2009年考核的千家企业共901家,其中873家完成了年度节能目标,占96.89%;28家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占3.11%;2009年共实现节能量2925万吨标准煤。
“十一五”前四年,千家企业共实现节能量13220万吨标准煤,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132.20%。其中完成或超额完成的635家,占70.48%;完成80%—100%以内的181家,占20.09%;完成60%—80%以内的36家,占4.00%;完成40%—60%以内的24家,占2.66%;完成40%以下的25家,占2.77%。
二、考核结果
通过对千家企业2009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综合评分,901家企业中,568家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占63.04%;288家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占31.96%;17家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占1.89%;28家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占3.11%。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对千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考核结果交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一是要求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报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限期整改;二是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三是对其年内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