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类似碳关税建议的呼声由来已久,但一直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应该说,这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与合作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一个问题,其根源可追溯到国际气候制度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继承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一原则,在第一承诺期只要求附件I缔约方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减排义务。
2002年美国退出 《京都议定书》,其中一个理由就是《京都议定书》允许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大国不参与强制减排,这会降低美国企业的经济竞争力。当然美国的退出,使得欧盟、加拿大和日本等发达经济体缔约方,更可能因此而遭受竞争力损害。
美国着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教授的观点是较具有代表性的。他指出,部分经济大国不参与强制性减排行动可能导致两个问题:一是减排国家的竞争力受损;二是在其他缺乏减排政策的国家排放增加,使得减排国家的行动效果有所折扣,也即所谓“碳泄漏”(carbon leakage)。这成为支持徵收碳关税合理性的两大支柱。但是,这两个理由并不完全成立。
单边徵收碳关税必然会造成对所谓碳泄漏的过度纠正,而成为不合理的贸易壁垒。从理论层面看,碳泄漏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而基于内涵排放徵收的碳关税不是纠正碳泄漏的适当工具,而且对出于某些特殊资源禀赋及出口地位的发展中大国构成贸易歧视;从经验层面看,碳泄漏尚未得到证实,可能是不必要的担忧;而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徵收碳关税对信息要求很高,根本无法做到合理调节。
尽管还存在其他解决竞争力问题的政策,但是碳关税被认为是成本最低的政策选择。为了减少对竞争力问题的担忧,还有不少可供替代的政策选择:(1)对能源密集型产业免费发放配额;(2)出口补贴;(3)部门方案;(4)全球协同减排政策等。当前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一直还是使用了免费发放配额等各种方法,来降低可能的竞争力影响。但是,为提高其气候政策的效率,欧盟希望能实现从初始配额免费发放向拍卖的转变。很重要的一点是,碳关税可以帮助实现这一过程。特别是许多人认为,碳关税是政治上最有利、经济上成本最低的选择。
关于碳关税对中国行业影响的过度担忧可能并不必要,虽然直观来看对一些行业的影响可能会比较显着。但更应看到,现实中也存在不少夸大碳关税效果的成分,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欧美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及其利益代言人):希望以此获得免费发放的配额,降低国内减排成本;二是部分欧美谈判代表:希望对外施压以扩大谈判的战果;三是环境非政府和跨国组织:希望中国和印度等国因此加强减排行动,加强全球减排力度;四是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企业:希望因此能增加政府的扶持;五是部分媒体:为了吸引眼球,等等。
中国应该正视碳关税问题,并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积极应对。国际层面,首先要继续揭示国际贸易中的生态不平等交换;其次中国应该在多边国际气候谈判中坚决捍卫“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防止发达国家为碳关税建议获得多边支持;第三,中国在气候变化领域的政策行动可圈可点,应该积极宣传,以获得更多的国际认可。
国内层面,当前国内正在积极研究徵收碳税的可能性,这对于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结构转型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国内开征碳税并非碳关税问题的解决之道。也许不少人认为,中国先征碳税可以避免碳关税带来的双重征税问题,是应对发达国家碳关税的最优政策选择。确实,被发达国家徵收碳关税意味着被转移环境租金,还不如自己主动征税。但是碳关税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此。特别是即使中国开始徵收碳税,也不可能达到欧美发达国家的徵收水平。而且,正如在汇率政策领域一样,中国更应该根据自己的政策需要,全面考虑相关政策的出台与实施。
归根结底,中国应该通过坚定不移地走低碳发展的道路,积极提高技术水平和改善贸易结构,不断提升经济竞争力。这才是应对碳关税问题的最好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