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青海省省长骆惠宁主持召开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草案)》。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标志着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地方立法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填补了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地方立法的空白,对于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指出,青藏高原作为我国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和“启动区”,其气候及生态环境变化不仅直接影响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而且对全国气候变化及生态平衡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推动青海省生态立省战略的实施,促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制度建设十分必要。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都要担负起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在开展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技术推广等工作时,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影响,综合运用经济、科技、法律、行政等手段,不断完善产业、财税、信贷、投资等政策,形成有利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导向和体制机制,大力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宣传活动,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以保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