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政府法规——《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变暖:青藏高原和全球气候的进行时和未来时
近年来,生态地位极为特殊的青藏高原日益成为中国乃至全球气候变化的关注焦点。
青海省气象局1961年到2008年对青海气温变化的监测研究显示,这47年中,青海省年平均气温呈明显上升趋势,升温率为每十年0.35摄氏度,明显高于全球每十年0.13摄氏度和全国每十年0.16摄氏度的升温水平。
“刚刚过去的夏天是青海省有气象记录以来最热的一个夏天,青海省境内多地创下新的最高气温历史极值。而且,青海气候未来还有进一步增暖的趋势。”青海省气象局副局长王莘说。
2010年夏天,有着“中国夏都”“避暑胜地”称誉的青海省西宁市,罕见地出现了中暑就医人员大幅增加,风扇、空调热销的场景。王莘表示,以变暖为特征的气候变化不仅改变了青藏高原的自然生态环境,也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
受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共同影响,位于青藏高原东部的青海省境内近年来出现了冰川退缩、冻土融化、湿地萎缩、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并已经越来越显著地影响到这一地区乃至中国和相关联国家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们的生产生活。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志强告诉记者,作为青藏高原两个主要省级行政区之一,青海省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分布有众多生态功能区,被称为“亚洲水塔”“地球之肾”,也是中国乃至全球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和“启动区”。从这个意义上讲,青藏高原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必将从法制层面进一步提升青藏高原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和水平。
“而从全球范围来看,应对以变暖为特征的气候变化,已经是全人类和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迫切问题和挑战。”王志强说。
应对“变天”是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国事
“应对气候变化是系统工程,需要多种措施综合实施,其中法律法规具有基础性作用。”王志强说,作为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政府法规,《办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明确了气候变化的责任主体。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问题,督促辖区内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动绿色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绿色投入,在全社会树立和强化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理念。”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贾小煜说。《办法》还对适应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工作内容、应对气候变化的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
贾小煜表示,《办法》虽然是一个综合性法规,但是它与国家的行政立法、环境保护、工业产业、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专项法律是对接的。“这也就是说,如果相关政府和工作人员在执行《办法》中出现失误,我们将寻求相关专项法律规定进行问责。”贾小煜说。
王志强介绍,近年来,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但是,在应对气候变化体制、机制建设方面,不少地方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统一协调的应对机制、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不健全,预测报告、预测意见权威发布渠道尚未法定化等诸多问题。
“通过加强立法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能进行规范,是提高政府科学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基础性工作。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政府法规在青藏高原诞生并实施,对于推动全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探索和促进意义。”王志强说。
应对气候变化需要百姓参与
“《办法》同时明确应对天气变化是公众需要参与的百姓事,这是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政府法规具有的另一个重要意义。”王志强说。
《办法》规定,应对气候变化机制为“政府引导、部门合作、推进企业行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等规划时,除了征求有关单位、社会组织、专家学者、气象部门的意见外,还要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办法》涉及农牧民生产方式,规定青海省将坚持以草定畜、控制草原载畜量,扩大森林覆盖率、发展碳汇林业,遏制生态环境退化。
《办法》还包含有关公民教育和老百姓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如规定,政府等相关部门要帮助农民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技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其他烧荒活动,并在农村牧区推进改水、改厕、改圈工作,以提高粪便处理和沼气利用普及率;教育部门应当将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使气候变化教育内容成为公民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政府等相关部门要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居民用户使用节能产品等。
王志强表示,有关公民教育和老百姓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以往在我国的一些产业政策和社会舆论导向中虽然有所体现,但在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政府立法中却是首次明确。可以说,中国老百姓的生活在法律层面上将因为气候变化而开始改变了。
王志强告诉记者,《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是我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法制化的一个标志,也是2007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以来,我国在构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成果。“目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最迫切的任务就是构建符合国际、国内实际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国家有关部门和不少地方正在加快推进这方面的工作。我们相信,今后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不仅会越来越有法可依,而且也会引导老百姓更科学、和谐、绿色地进行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