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西方的谈判,中国习惯于讲中国式的情理,中国对于西方讲人均很低,讲我们的历史排放很低,但是没有注意到这样的博弈我们在西方司法原则上的弱势和被动,原因就是与西方的法理是冲突的。
我们强调的是中国人均很低,但是他们把中国的GDP与人均碳排放一起计算,即单位GDP下的人均碳排放,也就是中国的碳排放强度大大高于西方,中国处于极为被动的情况。
中国与西方讲碳的历史排放,这在法律上讲就是要溯及既往,按照西方的司法原则,法不禁止的行为谁都可以干,其后的新法是不能追溯制定法律之前的行为的,因此对于西方的历史碳排放,就是在国际条约限制之前的排放,按照法律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是绝对不准进行追溯的,因此我们提出这样的清算历史的想法,实际上是在挑战西方的司法规则,这样的规则早已经通行全球,中国是没有挑战全球规则的实力的。
对于碳排放的博弈,中国具备一些有利的抗辩地位和因素,但是我们没有利用好西方的规则:
首先是人权规则,将碳排放变成是基本人权,因为人的生存确实离不开碳排放,人权与人均是具有巨大区别的,因为对于人权原则没有国家的概念而是人的概念,每一个人的权利必须一致,否则就是种族歧视,对于种族歧视是西方现代司法原则的高压线。不要担心西方会借中国人权历史问题来压制中国,因为新问题新办法,法不溯及既往这里同时适用,就如西方不对历史排放承担责任一样。
再者就是责权发生制,责权发生制是西方的基本司法原则和财会原则,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在责权发生制的模式下,碳排放的承担者应当是实际使用享受产品好处的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承担,而对于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周期,也需要合理的分担,就如我们的投资和固定资产,是在资产的使用期间进行摊销的。历史可以摊销到今天,今天的可以摊销到未来,中国没有多少历史排放可以摊销,这样的计算规则实际上是与西方清算了历史。
最后就是外交对等原则,不要害怕国际的贸易战,美国等国征收碳税我们也可以征收,这里还有一个关键就是碳税的归属问题,西方的排放远远高于普通国家,征收的税款不能成为他们的利益,而中国还可以对于出口的高耗能产品以碳税的名义进行征税,中国的能源价格是政府补贴的,就如我们的电煤、电价、汽油等等,西方进口中国高耗能产品是占中国补贴的便宜,这样征税一来避免了政府补贴成为补贴全世界。规则是可以利用的,最后就成为是与外方外交的妥协的筹码,你没有筹码他们是不会与你谈判的。
在中国当前的经济情况,出口、投资和消费各占三分之一,以责权发生制来计算,中国的出口部分的碳排放需要实际消费的西方社会来承担,这就降低了中国碳排放三分之一;而投资部分的碳排放按照基础设施50年的摊销规则,每一年没有多少了,而中国历史上能够摊销到今天的没有多少,这样就又降低了三分之一,中国的碳排放因此减少三分之二。但是对于西方国家历史排放高这样摊销的结果还要增加,同时西方承担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消费碳排放高的产品,西方的排放还要增加。
对于西方社会,西方的司法原则是比他们国家利益有时候更根本的东西,因为资本家也是不能允许国家有破坏法律的权力,所以到一战、二战后对于战败国的处理都不会超过司法原则,弱国是有空间的。否则司法对于政府的独立性就没有了。
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更有他们的根本利益,以现状限定排放也制约了他们的发展空间,而他们的建设期也会出现排放高峰,因此与他们我们是有共同利益的。
对于美国的碳排放也是有自身的需要,美国是可以争取的,这里最积极的欧洲实际上是中国崛起资源受到压力最大的,绿色的背后是缓解资源的紧张和资源的再分配,资源再分配欧洲是损失方。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将来的WTO等国际争端,所需要的也是这样的司法规则说话,将来国际仲裁需要的还是以这些司法法理说话,因此我们坚持司法法理会给我们带来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