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从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等方面对原条例作了修订,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
《条例》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应当根据能耗定额指标,完善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考核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应当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力度,淘汰高能耗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加强交通运输、建筑及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的基础上,增加了节能主管部门对工业节能监督管理的内容。
《条例》规定,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并符合财政补贴政策的,通过财政补贴给予支持。引进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等政策扶持。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科技资金中安排用于节能技术研发的资金。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节能技术进步项目,在信贷、税、费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对能源消费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用能单位节约能源。对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实行差别价格制度。用能单位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