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四川省委
2009年11月,温总理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宣布,到2020年中国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由此,国家各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已在积极思考如何走低碳发展的道路带动经济的转型与增长。我们认为,借鉴1997年联合国各缔约国签署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将碳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是实现我省在“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碳减排约束性指标的最重要战略举措,是政府综合利用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动员社会资源,应对我省在碳排放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为此,建议我省应尽早建立碳交易市场,争取西部先行优势,促进低碳发展。
一、当前国际碳交易现状及措施
目前全球的碳交易体系主要有:欧盟交易体系、芝加哥交易体系、澳洲新南威尔士交易体系、英国交易体系。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到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有望超过石油交易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已取得了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英国通过“以激励机制促进低碳发展”的气候政策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了温室气体排放量;德国通过碳交易管理,做到了经济与环境双赢;美国堪萨斯州农民通过农田碳交易,获得了新的农业收入来源;日本则通过在世界各地大量购买和销售碳排放权,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收入。
最近发达国家又连续出台了有关促进低碳发展的一系列经济政策与措施。美国2009年6月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法案》,自2012年起开始实行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与排放权交易制度,发电、炼油、炼钢等工业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将逐步减少,超额排放需要购买排放权;2009年7月,英国政府发布《低碳转型发展规划》,在世界上首次将温室气体量化减排指标进行预算式控制和管理,确定“碳预算”指标,并分解落实到各领域。
除此之外,各发达国家先后制定和实施中长期战略规划,主导世界低碳技术和产业发展。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均推出前所未有的大规模经济刺激计划,都将低碳领域作为投资的重点,欧盟为稳固在环保技术领域世界领先地位宣布将在2013年之前投资1050亿欧元;日本公布总额为15.4万亿日元的经济刺激计划,目标是到2020年成为领导世界低碳再循环潮流的大国。
二、我国开展的碳交易现状及方式
当前,我国东部发达地区从战略布局的角度考虑,都已设立了含碳排放权交易的平台,如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大连环境交易所。目前开展碳交易的方式主要是如下方式,第一是国内企业的自愿减排CER项目,第二是《京都议定书》条款所约定的国与国之间开展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国内还未开展强制性碳交易的因素主要是国内开展强制性交易的基本条件尚未形成,如限制碳排放措施未立法、评估体系未建立、交易规则未制定、中介体系未成熟。
根据国家发改委截止2009年5月12日最新提供的CDM项目清单,在全国范围内发改委共批准2537个项目,其中四川有218个项目,85%属于水电行业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按水电可抵减同规模的火力发电企业碳排放量计,核证年碳减排量共3853万吨,买方均为欧美、日本碳基金公司和跨国企业。
三、对我省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建议
我省是西部工业大省,正处于新型工业化的中期阶段,一方面,重化工业比重很大,是我省加快发展的重要基础,但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碳排放量居高不下,又是我省主要的碳源;另一方面,我省是农林牧业大省,碳汇资源丰富。因此,有条件在西部率先建立碳交易市场,同步推进重化工业、新兴产业和农林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建议,建立符合我省特点的碳交易市场,运用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功能,使减排取得实效的企业从高碳排放企业获得经济价值补偿,促进资本向清洁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低碳经济领域汇集;通过加大对农林牧业的投入培植,创造碳汇以抵减工业碳源排放,为广大农牧业地区增加收入,使之成为工业反哺农业的新途径;与国际碳交易接轨,使之成为我省对外开放的新领域。我们认为,在碳排放指标已成为我省约束性指标的同时,在“十二五”开局之际,建立碳交易市场,应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设立指导机构与制定交易规则。
比照国家目前的管理方式,参考国家发改委首批确定在五省八市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要求。建议设立由包括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成的政府指导机构,拟定并逐步完善交易规则,代行审核委员会职能,并行使碳排放交易核准制度。
我省应建立可行的市场交易规则,并在交易中总结完善。立足于市场机制,由政府制定审核委员会职责、交易方及交易项目、交易实施程序、排放量的检测和核证等在内的一整套规则。规则应含有公开、透明的碳交易对象、项目参与资格、减排量交易价格、项目预期的可持续发展的效果、交易方身份界定、项目的正式立项、环境评估报告、减排量真实性、已提出申请及相关文件的评审结果、减排量独立审计与核实等内容的详尽规定与严格要求。
(二)建立我省碳交易平台。
遵循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做法,由政府搭建多方参与的国有碳交易平台(碳交易所或碳交易公司),首先组织省内碳排放量大的工业、交通、建筑等企业与农林牧业等创造碳汇的企业进场交易;其次,吸引东部发达省区的相应企业和机构参与交易;还要逐步吸引发达国家的相应企业和机构来川交易。通过建立供求双方的交易平台,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建设低碳模式。
(三)建立碳排放评估体系。
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我省可先行探索建立碳排放评估体系,并将主要指标纳入我省“十二五”规划。要求做好原始的数据记录,比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单位减排成本,并建立相应的数量经济模型。对低碳经济的碳源和碳汇要做到可计量、可报告、可检测、可复核、可跟踪。设立的减排基准线,应作为企业碳排放量的最高容忍度及考核企业的约束性指标。选择适当时机通过立法,对超标排放及未超标排放企业分别实行买方强制、卖方志愿区别对待的交易原则。我省还可适时建立碳排放指数,为全国建立综合性碳交易市场提供参考。
(四)积极培育市场中介咨询机构。
碳交易的完成涉及供给方、中介方、购买方三个重要的环节。碳交易项目流程繁多、专业性强,中介市场是我省开展碳交易的关键因素。这些中介咨询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经纪人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为此,我省应积极申请国家会计服务示范区,由独立第三方对企业碳排放、合同能源管理进行专项审计鉴证,以确认减排量为市场交易提供基础。
(五)建议选择成都市为我省进行碳交易的试验区。
成都是特大中心城市,具有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政策优势,明确了建立“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发展目标,为培育“低碳”成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可开展以下工作:确定碳源集中区与碳汇集中区,开展以碳排放基本数据信息为目的的收集、分析、普查和调研工作,在全国率先建立地方性碳排放评估体系和约束性碳排放强制标准,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年度碳核算,形成碳排放补偿机制(即高排放向低排放补偿、工业向农林业补偿、城市向农村补偿),实施强制性的成都“内循环”交易。
(六)研究下达碳排放指标。
为有效控制排放,政府还应加大力度,研究下达碳排放指标。对各级政府下达“碳预算”区域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行业、领域;对“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建立“碳排放”帐户,随时监管控制,并促使企业将碳排放权纳入资产或负债管理;建立社会公众“自愿减排”基金,在全社会倡导低碳行为,弘扬低碳理念,引导人们向低碳消费模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