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日前下发《关于2009年度全国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结果的通报》。《通报》称,2010年,国家林业局对全国40个县(区、市、局)的2009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全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执行情况继续保持良好态势,超限额采伐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伐区凭证采伐率、发证合格率均比2008年度有所提高,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
检查结果显示,40个县(区、市、局)的总采伐量占总采伐限额的46.2%,商品材总采伐量占年商品材生产计划的54.7%。在抽查的1320个采伐小班中,有1150个小班的采伐蓄积量未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占检查采伐小班总数的87.1%,比2008年度上升了10.3个百分点,超限额采伐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全国伐区凭证采伐率和发证合格率分别平均为97.4%和92.8%,分别比2008年度上升了8.5和8.8个百分点。40个县(区、市、局)中,江苏省新沂市、山东省苍山县、广东省佛冈县、贵州省思南县、云南省南华县、山西省吕梁山国有林管理局6个县(局)伐区凭证采伐率达100%;河北省滦平县、辽宁省新民市、吉林省九台市、吉林省柳河县、江苏省新沂市、浙江省富阳市、山东省苍山县、广东省佛冈县、山西省吕梁山国有林管理局9个县(市、局)的发证合格率达100%。
《通报》指出,我国森林采伐管理水平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3个突出问题。
无证采伐现象依然严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安徽省临泉县和亳州市谯城区4个县(区)的无证采伐率达98%以上,其中,平罗县林木采伐全部为无证采伐。福建省长汀县、江西省铜鼓县、湖南省会同县、重庆市綦江县、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5个县的无证成片采伐量占40个检查县(区、市、局)无证成片采伐总量的90.9%。
超证采伐情况仍然存在。安徽省临泉县和亳州市谯城区、河北省沽源县、辽宁省铁岭县、吉林省柳河县、陕西省镇巴县6个县(区),有30%以上的有证采伐小班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采伐,其中,铁岭县超证采伐小班数占检查小班总数的53.7%。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辽宁省铁岭县、吉林省柳河县、内蒙古自治区南木林业局、安徽省临泉县、湖南省东安县6个县(区、局)超过20%的采伐小班采伐蓄积量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10立方米以上,且超采量都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5%以上。
基层采伐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安徽省临泉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云南省南华县、重庆市綦江县5个县(区、市)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人员达不到持证上岗要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合格率均低于30%。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林业局要求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力度;要规范管理,确保限额制度的有效实施;要注重质量,做好伐区设计并提高发证合格率;要加强培训,提高基层森林资源管理队伍素质。
《通报》最后指出,各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本通报和森林资源管理司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指出的问题,对于无证采伐、超证采伐等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必须按刑事案件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对于不依法行政等违规问题,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行政责任;对于森林采伐管理不力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主管负责同志追究行政责任。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负责对监督区内的整改工作进行督办。整改情况经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后,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今年3月31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
相关链接
1987年,我国开始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当年原林业部在全国开展了森林资源消耗量调查。1991年,原林业部将消耗量调查改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从1998年开始实行至2010年,国家林业局共检查了542个县局级单位。经过多年的检查实践,检查内容不断丰富,检查方法不断更新,由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逐步改进到应用遥感技术进行检查,进一步提高了检查结果的精度和说服力。多年的检查成效表明,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在促进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执行,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全国森林采伐管理提供了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