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时期,中央财政共计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82.96亿元资金,支持了近40户中央企业470多个节能减排项目。截至2009年底,中央企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幅度高于全国0.63个百分点,污染物排放下降目标提前完成。
中央企业中的石油石化、电力、煤炭、化工、冶金、运输、建材等领域,大多居于行业排头兵的位置,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十一五”全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十一五”以来,中央企业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抓手。据统计,中央企业2009年-2010年安排“上大压小”、燃煤机组脱硫改造、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等节能减排项目1800多个,计划投资6800亿元左右;为了全面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十一五”节能减排规划目标,中央财政及时出台激励政策,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推动中央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2008年,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当年,中央财政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亿元,支持中央五大发电企业燃煤电厂脱硫和四大钢铁企业节能减排。200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中央财政加大了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2009年―2010年,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继续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32.96亿元、30亿元,用于支持火电企业燃煤机组脱硫、钢铁企业烟气烧结脱硫,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燃煤工业锅(窖)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项目,以及电力、钢铁、石油石化、煤炭、有色、建材等行业循环经济项目。
财政部企业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十二五”期间将继续完善节能减排政策,调整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中央企业开展高效节能技术及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开发、示范工程建设及产业化推广,通过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升级,逐步实现我国工业低碳转型,推动中央企业转变发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