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以来,人类排放的温室气体引致的气候变暖,已成为国际社会中的一个热点话题。世界各国依据各自的比较优势,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避免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本文主要从法规、规划计划、经济手段、技术开发和创新、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总结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的做法和经验,以便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参考。
国外的主要做法
第一,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
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上走在了前头。为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成本,确立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排污交易计划指令,规定从2005年1月起,包括电力、炼油、冶金、水泥、陶瓷、玻璃与造纸等行业的12000个设施,须获得许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其二氧化碳排放占欧洲排放总量的46%)。此后还出台了许多相关法规,为国际排放权交易和制度建设积累了经验。
英国是世界上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第一个国家。2007年3月13日英国公布《气候变化法案(草案)》(Draft Climate Change Bill),向议会和公众征求意见。2007年11月15日列入议会立法程序,2008年11月26日通过《气候变化法案》(Climate Change Act)。
2009年6月26日晚,美国众议院以219∶212票的微弱优势通过《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表明美国的气候政策迈出了积极一步。事实上,美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提出并制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如2006年加州通过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不少州参加了区域减排协议或自愿减排计划。
第二,出台国家方案、规划或行动计划。
2008年3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凉爽地球能源创新技术计划》,提出可大幅度减排CO2的21项技术 ,使用这21项技术可实现日本CO2排放减半目标的60%.5月,发布《面向低碳社会的12大行动》报告,提出建设低碳社会迫切要做的12大行动及其可实现的减排量。7月29日内阁会议通过《建设低碳社会行动计划》。
印度第11个五年计划(2007-2012年)提出,到2016/2017年将能源效率比2000年提高20%,森林覆盖率提高5%.2008年6月30日,印度发布《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确定了到2017年将实施的8个国家计划,分别是:太阳能、提高能效、可持续生活、水资源、维持喜马拉雅山脉生态系统、绿色印度、可持续农业、气候变化战略知识平台。
第三,利用市场机制推进温室气体减排。
目前,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据配额的交易。在“限量与贸易(Cap & trade)”体制下,购买那些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如《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s),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 下的欧盟单位(EUAs)。另一类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发达国家通过联合实施(JI)项目向其他一些国家购买减排单位ERUs 、经认证的减排单位CERs 或碳汇产生的减排单位RMUs .其中,CERs是经过认证的减排额度,由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产生。
发达国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是出于成本考虑。一般地,发达国家减排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成本至少在购买CDM指标的四倍以上。发达国家通过CDM项目还可以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设备,提高产品市场份额。发展中国家企业卖出的减排指标,经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的国际碳基金或相关公司,进入发达国家市场。
第四,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
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了气候变化影响人类健康的五大研究领域,包括气候变化、健康影响因素及其趋势的相互作用研究,气候变化对健康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研究,对气候变化影响短期干预效果的比较研究,对非卫生部门的健康影响政策评估,加强公共卫生系统能力建设,减少环境健康风险。其目的是为2009年12月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提供证据。
碳捕获和储存(CCS)成为电力减排的研发重点。气候变化政府间专门委员会的有关报告认为,CCS对削减温室气体的作用可能大于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或核电厂等。而要使碳捕获与存储技术具有竞争力,必须由政府支持建设大型示范厂。只有示范厂运行成功了,社会投资才会跟进,CCS才会发展。
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利用中的脱碳和提高效率是另一个方向。据美国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估计,将大气中CO2浓度控制在450ppm,目前全球每年需要的脱碳研发投资约100亿美元,2020年前将增加到200亿,2050年前达到800亿美元。当前的重点是开发新一代成熟技术并使之规模化和商业化,降低高技术的应用成本。
第五,成立专门机构。
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后,许多国家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机构或类似的组织。例如,2001年日本环境厅升格为环境省,增加了一个地球环境司,负责气候变化适应、减缓及相关的国际合作。澳大利亚、法国等也成立专门机构,与相关的节能、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管理设置在一个部门。美国成立跨部门的内阁机构“气候变化科技整合内阁委员会”,由商务部长和能源部长担任共同主
英国专门成立气候变化委员会,以独立评估英国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气候变化委员会成立了一个由5-8人组成的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并承担气候变化委员会的技术支撑工作。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气候变化减缓措施的成本、收益、风险等,气候委员会成员主要来自经济分析与预测、商业竞争力、金融投资、技术研发与推广、能源生产与供应、气候科学、排放贸易、社会发展等领域。
对中国的启示与建议
首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应摆到国内战略转型的重要位置。
发达国家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战略和政策选择,作为抢占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制高点,作为转变生产方式的“标杆”.我国当前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仍是国际谈判,应以此为契机推动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转变,然而这项工作尚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这种状态不利于改变我国对国外资源、技术和制度的“路径依赖”,也难以避免长期被动的局面。因此,开展广泛的宣传和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气候变化的认识,降低气候变化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十分迫切。应尽早将气候问题放到更重要的位置,开展立法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从法律、政策、规划、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意识等方面提高气候变化的减缓和应对能力,实现向低碳发展转型。
其次,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成本。
国外既有限量-交易和征税措施,目的是通过改变价格构成来推进企业的投资决策;又有政府出台技术标准、促进研发的激励政策,从而对长期目标的实现起导向作用。就限量-交易制度而言,排放权免费分配可使项目参与者节省大量成本,而拍卖则可使政府产生收益,用于降低低收入人群税负、支持低碳技术研发、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等目的。这些政策措施各有利弊,除碳税外我国均有试点。
我国应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降低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国内已经成立了10多家交易所,但开展实质性交易不多。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激励政策,研究排放权交易制度,并完善法规和相关的制度。选择二氧化硫、COD等有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物,进行排放权交易试点,积累经验,降低环境保护成本。
第三,开展国际合作,依靠科技进步应对气候变化。
在借鉴国际经验,将低碳经济、低碳消费方式纳入政策措施的同时,应研究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技术路线图,特别是我国长期减排的方向和潜力。加强以气候变化为主题的国际合作,在继续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合作的同时,可选择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城市,开展低碳城市试点,探索低碳发展的新路子;通过参与制定重点行业能效与碳排放强度国际标准,开展自愿或强制性标杆管理,使我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低碳技术、设备和产品达到国际先进乃至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