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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6月1日起实施

2011-04-14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甘肃省  机构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省政府特制定《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应当结合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办公用能与生活用能相分离,办公用能与经营性业务用能相分离,独立核算的上下级单位用能相分离,不相隶属、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间用能相分离。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严禁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同时,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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