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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2011-05-12  来源:互联网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财政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奖励政策涉及20个高污染行业,奖励门槛逐年提高。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

  “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办法》明确了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并对奖励资金的安排做出规定。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办法》要求,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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