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第四届世界环保大会主题活动暨低碳生态城市发展论坛在京召开,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穹就城市低碳生态发展,从低碳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建议。
张穹指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再是追求单纯的GDP增长,而是更多地考量发展的生态成本,以及发展的良性和可持续,对我国来说,低碳经济是挑战更是难得的发展契机。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发展低碳生态城市的有效方式,国际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重视法律制度的推进和保障作用。
城市作为人类现代文明的重要载体,具有人口高度集中、能源消耗强度大、生态相对脆弱的特点,如何实现城市的低碳发展,打造生态宜居城市,是所有城市面临的共同课题。
张穹认为,我国发展生态城市最根本在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形成促进生态城市发展的制度环境,将发展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作为国家发展的长期战略,通过法律制度的激励、引导和约束,促进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的发展。
从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情况看,我国已经制定出台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一系列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发展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的制度政策框架。完善低碳时代的法律制度建设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制度建设,完善制度框架。从我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看,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主要有两方面:第一,需要制定低碳发展的基本法,从宏观上明确低碳发展目标,建立低碳生态发展的基本制度措施。第二,我国有关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密度”还不够,操作性不强,要研究制定石油、天然气等主要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完善循环利用、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制度体系。
二是机制创新,制度的生命在于创新。走低碳发展之路,关键在于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引入新的机制和措施,为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动力。在主体方面,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在机制方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使市场主体在低碳发展中获益;在管理方面,促进形成政府管理、主体参与、市场引导的良性机制。
三是完善倾向性制度,成为低碳发展的制度推动力。发展低碳经济是国家战略,在制度层面要体现对低碳经济的倾向性,加大对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发展的扶持力度。一方面,要“多予”,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另一方面,要“少取”,对低碳发展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政府补贴措施,引导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的发展方向。
四是完善监督促进机制,营造社会环境。发展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舆论等多种手段。政府要完善管理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措施,更需注重利用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推动低碳生态城市发展,普及城市低碳发展理念,提升全社会的低碳和环保意识,形成促进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发展的社会氛围。
张穹表示,对于我国而言,尚在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应当融入生态的理念,使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协调进行,而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将有助于推进政策执行,为低碳生态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协助城市走出一条生态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