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发展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的有效方式,尽管各国的理念有别、手段不同、措施各异,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重视法律制度的推进和保障作用。”在日前召开的第四届世界环保大会新闻主题活动暨低碳生态城市发展论坛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穹表示,发展生态城市最根本在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形成促进生态城市发展的制度环境。
据张穹介绍,我国目前已经制定出台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一系列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发展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的制度政策框架,但仍存在很多真空地带,法律制度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一方面,缺乏促进和保障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未从根本上、宏观上明确低碳发展目标,建立低碳生态发展的基本制度措施,统领能源发展、能源利用、能源节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缺乏细化、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密度”不足。
因此张穹建议,除建立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外,国家应研究制定石油、天然气、原子能以及城市节能等主要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完善循环利用、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制度体系,形成制度框架完整、效力层次分明、关系协调有序的法律制度体系。
同时,国家应不断创新促进低碳发展的机制措施,为低碳发展注入制度活力。张穹指出,在主体方面,国家应建立相关引导性措施,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使低碳发展理念内化为市场主体的需求,演化为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使市场主体由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在机制方面,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使市场主体在低碳发展中获益,促进形成政府管理、主体参与、市场引导的良性机制;在管理方面,强调政府外部管理的同时,突出各相关主体的自我管理,在硬性约束的同时,体现柔性管理和有效引导。
在政策引导中,一方面,要“多予”。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增加对低碳技术创新的支持,建立优惠的融资制度,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另一方面,要“少取”,对低碳发展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政府补贴措施,引导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的发展方向。
此外,张穹强调,发展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舆论等多种手段,形成促进低碳发展的监督、约束合力。他建议,应完善发展低碳经济监督促进机制,营造促进低碳生态发展的社会环境。在制度建设中,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措施,赋予政府“源头”管理和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以外部监管促进市场主体的自我管理。同时,注重利用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推动低碳生态城市发展,着力普及城市低碳发展理念,强化市场主体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的社会责任,提升全社会的低碳和环保意识,形成促进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发展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