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建设3个循环经济示范市、20个示范县(市)、50个示范园区和企业,滚动实施50个示范项目
近日,省发改委发出《关于组织推荐循环经济示范市县、园区(企业)和项目的通知》,决定在全省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从2011年到2015年利用5年时间,在不同类型设区市和县(市),构建各具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基本模式。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建设3个循环经济示范市、20个示范县(市)、50个示范园区和企业,滚动实施50个示范项目(简称3255循环经济示范工程)。
循环经济示范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资源性特征明显或重化工业结构突出、占比较大的设区市;将循环经济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内容,已经编制或准备编制本地区“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本级财政每年能够安排不少于500万元、人均财政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建设;到2015年,主要矿产资源(能源)产出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等主要循环经济指标,能够达到国内同类设区市先进水平。
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应具有产业特色,发展循环经济潜力较大;已经编制或准备编制本地“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财政每年能够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建设。其中,一般预算收入低于1亿的不得少于100万元,1亿以上的不得少于一般预算收入的0.5%且不低于300万元;到2015年,主要矿产资源(能源)产出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等主要循环经济指标,能够达到国内同类县(市)先进水平。
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基地),要有循环经济发展基础,能够形成产业间链接或耦合;新建园区已经编制或准备编制园区循环经济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