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明确指出,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
记8月29日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有关专家指出,节能降耗任务紧迫,但是有些干部对节能降耗的战略性、紧迫性认识不足,一些地方仍存在片面追求GDP增长,不顾资源环境盲目发展高耗能产业,导致能耗水平居高不下。部分企业也仍热衷于低水平的铺摊子,创新投入不足,能源利用率不高。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凌云表示,节能降耗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依靠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就是浙江省新设定的节能监管制度之一。
据了解,“十一五”期间,浙江省能源消耗平均年增长6.96%,支撑了全省生产总值年均11.8%的增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