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决议,有力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立法工作。作为立法必要环节,相关研究工作由几大团队分别展开,包括如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课题组。2012年3月,中国社科院课题组的《气候变化应对法(建议稿)》发布,成为进一步探讨气候变化法律起草相关问题的标靶。
气候变化涉及的具体问题
对于气候变化法律,需要开宗明义的是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密切关系。法律不但要明确这种关系,且要规定相应程序来加以证明,以使相关结论建立在科学论证基础之上;而当前的建议稿仅在附则的“用语定义”中对以上问题进行了一定阐释。其次,在法律起草中,对气候变化问题应有一个基本定位,如是环境问题还是发展问题等等,因这涉及立法所取高度和总体基调,将对各项内容制定有实质性影响;而建议稿中的相关表述是否需进一步调整、完善,值得商榷。
作为首部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其第一条的相关规定中就明确了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间的相互关系;并且在其第九条中规定,设立相应的科学和技术咨询机构,就与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事项,如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新科学知识等,向有关方面及时提供信息和咨询。而在全球,英国针对气候变化首先颁布了专门法律,其中针对以上问题不但有明确规定,并且有法定程序、法定机构来确保相关规定的科学严谨性。由此,基于国际公约权威规定和国外立法实际经验,我国法律起草中应参照借鉴。
而鉴于气候变化已演变为一个复杂的综合性问题,它首先是环境问题,同时又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息息相关,可归结为发展问题,它是多重目标和多重效果的集中体现。因此在气候变化法律起草中,其立足点应结合国家层面的短中长期发展目标来实现,以及国际层面上,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积极参与国际领域合作竞争,并促进实现全球的绿色持续发展等。而在法律相关内容的表述中,无论是总则中的目的、原则等概括性表述,还是对相关规定的具体表述,还需多方权衡,有所取舍和侧重,如对绿色低碳发展和稳增长、保民生间关系的处理等。
减排市场化机制构建应是重要内容
针对气候变化问题,遵循科学论证结果,为达到温控目的,法律要规定相应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而为了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目标,则需依靠市场化机制使价格信号发挥作用。为此,法律对于减排市场化机制构建所涉相关内容应有相应规定,而建议稿中对此似乎体现不足,不但在总则中的目的依据和系列原则中均未提及,而且对于减排所需市场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其具体内容也涉及和体现得不很充分和系统。
之所以说减排市场化机制构建是气候变化法律的重要内容,是基于以下几点,一则联合国公约体系下的权威规定即是如此,如《框架公约》第三条规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而为实现公约所定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为主要工业化国家设定了减排指标,同时为促使指标完成,同时确立了三个灵活的市场化机制。二则先行区域国家的立法实践也是如此,例如欧盟一直力主具有法律效力的量化减排安排,并以对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ETS)的结构、推行和改进作为其实现减排目标的核心内容和主要途径;而美国也通过立法提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并提出相应的排放权限额交易机制的基本设计。由此可见,减排指标确定和市场机制构建是并行不悖的。而当前形势和发展趋势表明,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接受量化减排安排应是大势所趋。基于此,并基于国际市场的规则形成和机制运行有赖于国内市场规则和机制的建立完善、而欧美等已先行一步的事实,我们更应以法律为保障,加快配置、完善市场机制相关要素,并积极探索建立国内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和体现国内市场供需特色的碳定价机制,为更好参与相关领域的国际竞争合作创造条件。
减排市场化手段运用应有主次之分
减排市场化机制应是由一套手段、措施组合而成的,它们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协同作用。在国外立法实践中,最为普遍采用的手段是碳交易、碳税等。但对这些市场化手段运用应有主次之分,一般是以碳交易手段为核心,其他手段予以配合、查遗补缺,目的是促使碳交易手段更趋高效、完善。因此,目前的建议稿似有必要在厘清以上主次问题后,再确定碳税相关内容如征收范围、对象、税率、减免等。
为实现减排目标,而采取以碳交易手段为主,以碳税等其他手段为辅的方式,当前的主要目的是使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其中,以创造足够流动性,促使市场正常运转,从而使“游戏规则”发挥作用并不断完善。这从国外立法相关实践中可以体现,例如,澳大利亚2011年11月通过的碳税法案,即是从前三年固定价格的碳税向总量控制下的碳交易过渡。
西方发达国家不但对国内如此,同时对外也采用碳关税等手段迫使别国加入到全球碳交易体系中,例如,美国2009年其众议院通过所谓“边境调节税”法案,将对没有碳排放限额国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征收关税;而欧盟针对清洁发展机制提出,该机制应主要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应推动将其从基于项目的交易方式转变为实施限额交易系统。
对指标体系的绿色化完善问题
碳指标是为实现减排目标所开展一系列工作的基础,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层面,减排工作的比较、交流、改进等,都离不开碳指标的构建完善。特别是,碳指标应被纳入到不同级别的财务核算体系中,并借此对指标体系进行相应的绿色化改进,以为决策提供支持。建议稿对温室气体排放状况的监测、核算、编制、发布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碳指标如何纳入、并有助于绿色化财务指标体系的相关程序、所涉主体职责等方面内容却涉及不足。
对碳指标体系的建立完善,其根本目的应是将其作为商品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纳入到不同市场主体(包括企业、相关部门、各级政府等)的价值核算体系中,例如体现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以及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算账户中,并可作为基本数据进行再次加工,得到一系列绝对和相对指标,供投资者或其他报表使用者进行财务分析、判断经济走势等提供进一步支持。而这一过程也是对现有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一套指标体系的绿色化完善过程。当前,以碳指标为核心的系列概念、数据、机制在气候谈判、技术合作、商贸交流、金融融资等领域正被愈加广泛应用,是否预示着在指标体系“进化”的“自然选择”中,“碳指标”的绿色生命力?而围绕碳指标构建,如何将其绿色性有机融入现有指标体系,既不改变原指标体系高度概括、便于计算、易于评价等特色优势,又促使其引领监督、评估现状、预测未来等作用能够更有效发挥,是面临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