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多因被侵权而成为原告的中石油,近期却因涉嫌侵权而沦为被告。昨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中石油被诉侵犯技术专利权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因自己发明的“水下建筑构件及采用该构件的水下建筑的建筑方法”专利被侵权,北京海通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举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4家企业告上法庭。上述4被告公司分别以第一到第四被告的位置列坐被告席。审判中双方就诉讼主体、侵权责任承担方、专利的成立与否、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此次被诉侵权的项目是天津大港油田近海4号的近海路工程。原告方海通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途公司”)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最早,中石油的一个实验项目使用了该公司的专利,并支付了20万元的专利费,但随后,在进行其他项目合作谈判时,中石油公司进行了重组,所以合约便搁置了下来,但之后,海通途公司却发现被告方在建设天津大港油田近海4号的近海路工程时,继续使用其专利技术,恶意侵害了其专利权。所以,原告方向被告方提出了停止侵权的要求并索赔600万元人民币。
不过,被告方对此表示,这是一项已经公开的专利技术加上行业内公知公用的技术标准而形成的新技术,是业内的惯常设计,专利特征也不完全相符,因此不承认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对于600万元的赔偿数额,被告方代理人认为太过巨大。“当初实验工程只收取了20万元专利费,而现在却要翻数十倍是很不合理的。”
对此,专利享有人告诉记者,自己的专利权为工程节省了30%-40%成本,以往2亿到3亿元的工程经过此技术建设将项目成本压低到1亿元左右。而以总项目成本5%-6%的份额索要赔偿是十分合理的。而且他认为涉及近海路工程建设的各种项目,只要采用其技术都能大幅度节约成本,所以索要600万元并不过分。
除赔偿金额产生分歧外,4名被告还起了“内讧”。作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中石油股份公司以及其大港油田分公司的代理人极力撇清该公司的责任,认为第三被告——也就是承建方,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项目的实施方,第一、二被告将工程承包给大港油田工程建设公司,所以该公司对于建设中的技术应用等应该负责,第一、二被告则并未侵权。
当天,法院并未对此案做出判决。而休庭后,记者分别对第一、二被告方以及海通途公司代理人进行了采访,双方都不愿透露更多的信息。
对于此次中石油陷入“涉嫌侵权”泥潭,是否会导致市值缩水、形象受损,以及涉及该专利的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是否会受到冲击等问题,中石油代理人没有正面回答,仅表示法院应仔细考量,终止审判,好早日使上市公司中石油摆脱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