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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江水电状告原股东和关联人

2016-10-12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岷江水电  股东 

收购电站逾期多年未竣工,逾亿元的投资难以获得收益。岷江水电因此事再次将金川杨家湾水电站原股东和关联人告上法庭。

索赔违约金765万元

岷江水电公告,7月16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2)成民初字第122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诉西部汇源矿业有限公司、汇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被受理。

案件起因为,2007年,被告汇源矿业将其所持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原告,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确保杨家湾电站的电力销售,汇源矿业保证在金川县投资设立一家高载能企业,其用电量不低于10000万kWh/年,并保证该企业用电五至十年。

2009年4月2日,由原告与汇源矿业、汇源集团、金川公司四方签署了《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约定汇源集团对汇源矿业履行协议的赔偿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汇源矿业未按协议履行建设高载能企业的义务。为此,岷江水电请求判令被告汇源矿业向原告岷电公司支付未建高载能企业的违约金765万元。

电站建设不过关

根据公司公告资料,2007年,汇源矿业和金川国资局将金川杨家湾水电站98%的股权以29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岷江水电。根据当时的规划,2004年投建的杨家湾水电站计划于2008年建设完工。但在岷江水电2008年至2011年的年报中,金川杨家湾水电站一直处于正在建设中。

实际上,根据岷江水电后来披露的诉讼公告透露,2009年4月,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与汇源矿业、汇源集团、岷江水电四方签署了《广域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该工程竣工日期为2009年5月7日。但是,岷江水电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汇源矿业不按协议履行,对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致使电站引水隧洞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杨家湾水电站不能投产运行。

为此,岷江水电子公司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起诉汇源矿业、汇源集团,要求被告共计赔偿1.11亿元。资料显示,收购金川杨家湾水电站后,截至2011年底,岷江水电向其提供了4511.39万元电站建设资金。

在杨家湾水电站长期不能运营后,岷江水电2011年1月12日,董事会决议将杨家湾水电站98%的股权作价3528万元转让。但是,该股权在征集到受让方之后,由于非交易双方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事后来看,是该电站质量不过关无法达到运营要求,致使接手方放弃受让该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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