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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低碳产业发展蓄力 迈开碳交易“全面建设”步伐

2017-07-13  来源:互联网      低碳产业  碳交易  发展   
为了加速碳减排,我国启动了碳排放交易试点,截至目前,7个试点碳交易市场已经全部启动。以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为例,简要分析国内碳交易机构现状及特点。

我国试点碳市场发展现状

我国碳市场产生的必要性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无疑在维护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大责任。同时,中国也是《京都议定书》的坚定支持者,承诺担负一定的国际减排义务,走和谐的生态文明之路。

一般而言,推进碳减排,有碳税和碳排放交易两种手段。前者的优势在于设计简单,易于执行。但目前我国的税赋水平已经很高,如果再征收碳税,会进一步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外,我国现行的征税制度不够完善,征税碳税会有一定困难。相比之下,碳排放交易优势明显。首先,碳排放交易这一市场途径能够优化在资源配置的同时使减排边际成本最小。此外,政府可以通过发放和购买碳排放权控制碳排放总量,用温和的手段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基于我国现状,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1月组织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及湖北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截止2014年6月,7个试点碳交易市场已全部启动。

试点碳市场的选择

从试点市场选择看,尽管试点省市数目有限,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但都较具代表性。可以看出,北京的第三产业比重最高,为77.95%,而最低的湖北仅有41.45%;北京的GDP能耗强度最低,为0.33tce/万元,而最高的天津和湖北均为0.60tce/万元。

从市场准入情况看,各试点省市均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市场准入规则,但均覆盖了一些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如电力(7个地区)、钢铁(5个地区)、化工(4个地区)等。此外,深圳、天津等还将服务业和大型公共建筑纳入排控范围。在准入原则约束下,超过2200家企业分布在7个试点地区。

国内碳交易机构现状介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总体部署,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作为首批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

以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为例,简要分析国内碳交易机构现状及特点。

通过分析可以总结出现有碳交易机构的几个特点:

(1)由省、市政府批准建立;

(2)产权交易平台背景。北京环境交易所依托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依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依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作为平台背景,有利于为环境能源领域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益交易提供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服务平台。

(3)交易规则体系较完善。北京环境交易所制定了《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试行)》,细化了交易参与人资格与管理、交易信息披露与管理、交易行为监督与风险管理等内容,对涨跌幅及最大持仓量等进行了限制。

碳交易机构建设必要条件

2.1政策

地区建设碳排放交易机构应坚持以政策先行为导向,发改部门牵头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规章管理制度,包括碳排放管理办法、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等。同时碳排放交易机构应配套建立碳排放交易规则体系,包含碳排放交易规则、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碳排放交易结算细则、碳排放交易信息管理办法、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交易业务细则。

2.2技术、人才条件

交易机构应具备开发CDM、CCER项目的能力,能够合理选择方法学或开发出与项目技术类型适用的方法学。交易机构的建设需要培养和引进专业从事能源环境权益交易的人才,其需要熟知国际、国内交易规则,把握国内外温室气体的价格走势、交易机构制度,能够运用项目减排方法学,同时具备一定的环境工程的相关知识。因此,政府部门应牵头与高校合作,在低碳环境领域开展研究的高校开设相应专业课程,培育专业人才,并通过校企合作等模式锻炼交易人才的实践能力,为我国低碳产业的发展积蓄力量。

2.3机构合作

通过与政府、机构和银行的合作,碳排放权交易机构需建立简便有效的交易机构系统,建立起有规模的交易市场。

(1)政府/政策先导是碳排放权市场发展的最大推动力量,因此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如所属地区人民政府、发改委、环保局等)制订完善的碳排放管理办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等。

(2)国内交易机构。在交易规则体系的建立上,可借鉴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等省市交易机构的先进经验。甚至可引进较成熟的环境能源交易机构作为战略投资伙伴,共同培育地区性排放权的试点交易工作。

(3)银行。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金融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需要银行提供资金融通、账户资金管理和清算职能,方便碳权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

(4)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作为专司产权技术交易机构参与建设碳权交易机构,有利于为环境资源、节能环保及能源等领域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益交易提供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服务平台。

(5)排放企业。交易机构需与碳权交易直接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开展合作,鼓励企业通过参与CDM项目、CCER项目和碳权交易带来直接的可观效益或抵消碳排放量,调动企业参与碳权交易的积极性,增加市场流动性。

(6)技术认证机构。碳权交易由于其涉及工作的专业性,需要交易机构与专业的排放权认证机构进行合作,开展第三方的碳排放核查及技术指导,第四方碳排放复查、抽查。目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机构包括: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深圳华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郑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十二家单位。

(7)科研机构。交易机构应与科研院校和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着力开拓低碳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编制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还应成立相应的培训机构,为从事CDM项目或碳权交易的企业、个人提供培训服务。同时,应鼓励国内有能力的大学开设针对性专业课程,系统全面的培训碳交易相关工作的专业人才。

从政策法规、技术人才、机构合作三方面详细分析了碳交易机构建设的必要条件。在此提出两点相关建议:

(1)由点到面发展。我国计划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16年启动全国碳市场,因此应以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为借鉴,大范围开展碳交易市场基础建设。非试点城市应把握以政策先行、法律保障为基础,确定配额总量和调节措施,制定配额分配机制;管理办法、交易规则体系等可借鉴试点省市交易机构的先进经验。

(2)区域平衡发展。首批七个试点城市中,仅重庆地处我国西部地区,其余省市均处于我国中东部地区。就我国现有CCER和CDM项目情况来看,国内碳交易市场上,中东部地区将主要成为买方,而西部地区将主要是卖方,容易形成买方单边主导的定价机制,将难以有效发挥市场价格调控、资源配置的作用。从有利于碳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考量,市场布局需要优化,我国中部、东部和西部地区应协调平衡发展。

随着政策法规、市场交易体系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将由“试点先行”向“全面建设”方向迈进,区域发展将逐渐趋于平衡。对于非试点城市,应在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前期准备阶段把握关键点开展排放权交易相关基础建设,为全国碳市场正式开启后区域内市场建设和发展占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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