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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试点再迎“大考”,有人100%履约,有人“音讯暂无”

2017-08-12  来源:互联网      碳市场  碳交易  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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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6-7月,是碳交易试点的履约期。履约也称配额清缴,各试点地区的重要排放单位,须在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实际年度排放指标完成碳配额清缴。履约通常以一个自然年作为周期,并在年中对上一年情况进行核查。既标志着碳市场上一年运行的结束,也是对其机制的总结与检验。
  
  恰逢全国统一碳市场启动前夕,正在进行的履约工作也比往年更受关注。各试点履约进展如何?是否真正促进企业实现减排?围绕“履约量”与“成交价”两大焦点,记者于近日展开走访。
  
  2017年过半,各碳交易试点再迎“大考”。截至7月7日记者发稿时,北京、天津、广东等试点省市已100%完成履约;上海、深圳履约率均超过95%,并向未按时完成的企业下发最后“通牒”;而湖北、重庆两地暂未公布其进展情况。
  
  尽管企业表现总体平稳,但多位专家仍向本报记者坦言,目前,碳交易多集中在履约期,碳价波动频繁、市场不够活跃等现状,依然是全国碳市场启动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履约不均
  
  有地区100%完成,有地区“音讯暂无”
  
  “截至7月5日,北京碳市场2016年度履约任务顺利结束。全市共纳入945家重点排放单位,履约率达到100%,企业加强碳排放管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自主性不断提高。”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
  
  早在3月1日,北京市发改委便下发通知,限定6月15日前完成履约。6月16日,《关于责令2016年重点排放单位限期开展二氧化碳排放履约工作的通知》在第一时间公布,责令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等22家未按期履约的企业,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完成,否则将按市场均价的3至5倍进行处罚。7月5日,履约全部完成。
  
  而在广东地区,今年已是连续第3年100%完成履约任务。全省电力、石化等6个行业,共有244家控排企业完成配额清缴。除常规履约方式,广东还首次引入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PHCER)机制。即企业自愿实施节水、节电等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及增加绿色碳汇等低碳行为所产生的减排量,可用于抵消纳其当年的碳排放。通过PHCER产生的23万多吨减排量,今年首度用于抵消企业实际配额。
  
  作为“后来居上”者,天津市6月30日便完成了全部109家企业的履约,比往年提早十余天。此前连续3年100%按期履约的上海市,今年未能保持纪录,368家企业中有1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履约。深圳市纳入控排的811家企业,履约率为99%。
  
  相比上述试点,湖北、重庆两地的行动则相对缓慢。虽坐拥全国最大规模的碳市场,湖北却迟迟没有公布履约企业名单。7月4日,湖北省发改委下发通知称,履约截止日期由原来的5月底推迟至7月31日,且到8月4日才收缴企业履约后剩余未经交易的配额。截至记者发稿时,重庆地区尚未公开履约相关通知。资料显示,其2015年度的履约工作实施于2016年10-11月,比其他试点足足晚了3个多月。
  
  “总体上看,各试点履约进度不一。以重庆为例,无论交易体量,还是交易金额,都远低于其他试点。这意味着企业参与交易较少、积极性不高,到了履约期重视程度自然不够。”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负责人王科向记者表示。此外,各地虽纷纷出台处罚措施,但力度尚不足形成压力,尤其对不自觉、不主动减排的企业,不足以撼动其态度。
  
  碳价波动
  
  未能真正反映企业减排成本
  
  关注各地进展的同时,成交价格成为履约期的另一焦点。
  
  减排成本低、减排空间大的企业,可将剩余配额售给配额不足的企业,从而获利——这是碳交易的原理所在。故在一定程度上,碳价反映着一个地区或行业的平均减排成本。但据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由于各地碳价波动较大、地方碳价差异明显等现状,目前的价格并不能反映企业真实减排成本。
  
  “目前,湖北碳市场成交价约在21-29元/吨。因受去产能等因素冲击,现有价格偏低,已不能显示出企业实际减排成本。”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企划总监张熙坦言。
  
  “2017第二届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论坛”执行秘书长张军涛称,从成交价格看,北京地区最高,平均高于50元/吨;上海、深圳等地紧随其后,在30-40元/吨之间,广东、天津约为10-16元/吨;价格偏低的重庆地区,最低时每吨甚至只有1元。
  
  记者进一步查阅获悉,上海碳市场的价格曾在2016年一度跌至4.5元/吨,倒挂现象严重。深圳碳市场从开盘初期的30元/吨,一路飙升至每吨130多元,后又逐步跌回30-50元/吨,价格波动频繁。
  
  而上述价格,距离王科的测算还很远。“我们通过宏观计量模型测算,得出企业应有的边际减排成本,约为当前均价的一倍左右。可以说,现有碳价仅是企业在短期内对配额需求的体现,不仅未反映出碳市场长期的供求关系,也没有真正体现企业的减排成本。”他解释称,“大限”将至,不少企业为完成任务而匆匆采取交易,导致履约前“量价齐升”现象频发,而非全年稳定地开展交易。换句话说,企业并未真正利用碳交易工具实现自主减排,交易更像是短期内的应激反应。
  
  “根据统计,上海、北京、重庆等地的交易,有50%以上集中在4-6月。” 张军涛向记者补充道,“实际上,2014年首次履约时,试点地区70%以上的交易都是在履约前两个月,到去年这一比例已大幅下降。碳市场的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需结合企业的日常生产加强管理、提早规划,主动进行碳资产管理。目前,已出现碳配额质押、回购、托管、远期交易等管理形式,但尚未能普及。下一步,还应鼓励碳金融创新,盘活企业碳资产,增加市场交易的活跃度。”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亟待完善
  
  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提出将全球气温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的目标。我国承诺2030年左右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至65%。在开展一系列探索,积极尝试碳排放权交易、节能量交易等市场化手段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上,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启动在即。因此,对碳交易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可为应对气候变化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实施效果评介
  
  经过3年多探索,我国碳交易试点地区已产生一定的减排效应,并为全国碳市场奠定基础。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基础比较薄弱。从顶层设计来看,碳交易体系的构建尚处能力建设阶段。一方面,试点省市都开展了规则制定,国家层面的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现有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尚不健全,突出表现为全国性政策与试点省市政策、及试点省市间的政策缺乏协调,不足以有效支撑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
  
  另一方面,作为辅助碳交易体系实施的碳金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及灾备系统等,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
  
  体系不够开放。只有在自由开放的市场中,才能真正实现碳配额的有效配置。目前,七个试点相对独立,且都有自身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场所,配额主要在各自辖区内进行交易,造成了一定的封闭性。而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必将出现大量跨区域交易,现有试点地区并未将此作为重点,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
  
  机制缺少协调。国家在推动碳交易的同时,还有用能权交易、节能量交易等类似制度。《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明确提出,2017年在浙江、福建、河南、四川等省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工作。北京、深圳、上海等地也开展了节能量交易工作。在碳交易试点过程中,特别是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后,企业很有可能同时参与上述两项交易,三者之间目前还缺少协调。
  
  可能导致一定的不公平。纳入交易体系的企业主要为重点耗能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后,成本随之上升。但产品进入终端市场时,消费者关注更多的是价格,而非企业绿色投入。故可能出现一种不公平现象:有偿购买碳交易配额的企业,其产品价格升高,在缺少类似机制对超额排放温室气体的中小企业进行规制的情况下,导致其处于竞争劣势。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 、加强顶层设计
  
  据初步估算,参与全国碳交易体系的企业或将达1万家,且涉及行业众多,机制更为复杂。顶层设计因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议完善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外,还需出台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形成多层级相配套的碳交易法规体系。
  
  其中,对外要重点处理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衔接,使制度设计适应巴黎气候大会后全球碳市场发展的新形势,特别要与我国国际减排承诺相适应;对内要处理好地方政府,特别是试点地区相关政策与全国碳排放交易政策的衔接,避免出现脱节或冲突。
  
  其次,建议加强与碳交易运行相关的数据工作,尽快建成国家、地方、企业三级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体系。依托现有试点,建设全国碳交易注册登记体系,强化数据的可获取性及真实性,确保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运行。
  
  再次,需创新支撑碳交易的投资、价格、金融等政策,推动碳交易与金融政策相融合,重点加强碳金融市场建设。
  
  二、打造自由开放的交易市场
  
  与试点不同,全国碳交易市场将打破行政区域限制,配额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分配。企业除与本辖区内单位进行交易外,还将涉及跨区域交易。
  
  因此,建议7个试点省市打破行政区域限制,率先启动跨区域交易工作,实现配额在区域间的自由流动,推动试点的区域性交易体系向全国性交易市场过渡,为全国碳市场建设做好准备。
  
  三、加强相关制度的协调
  
  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及节能量交易的目标,均在于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及温室气体排放。基于三种交易制度的特性,建议进行一定的融合与协调。用能权作为节能量交易的前置条件,且二者的属性、交易规则基本类似,故可合并统一为用能权交易。在此基础上,妥善处理碳排放交易与用能权交易的关系。
  
  用能权侧重于能源使用量,企业在配额内用能免费,超配额则需要付费。此外,鼓励用能单位使用可再生能源,其自产自用的可再生能源不计入综合能源消费量。而碳排放权交易侧重于温室气体排放量,其排放的温室气体主要产生于化石能源使用,与用能权交易类似,企业的额外排放配额需要付费。
  
  节能必然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两者存在一定的联系。为减轻企业负担,建议履约过程中,用能指标与碳排放配额可在一定范围内相互抵用。
 
  四、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欲营造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的消费环境,还需建立完善的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将资源利用、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的外部不经济性进行内化。
  
  一方面,加强财税政策支持,给予参与碳交易体系的企业,特别是通过技术改进和使用新能源而节约碳配额的企业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税收减免等激励,以补偿其相应的绿色投入。
  
  另一方面,对于未纳入交易体系的企业,应尽快出台碳税等相关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不经济性内化,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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