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正日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它的出现对于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推进生态环境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全面营改增以后,碳排放权交易的流转税处理在实务界存在一些争论,在此笔者想作一点简要的探讨。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部门规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定义,碳排放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其中,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施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目前,我国已陆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建立了七家碳排放权交易所,主要交易品种也限于排放配额和CCER现货,未出现其他衍生品交易。根据国家发改委部署,2017年将在全国范围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目前,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在专业交易所公开交易的权利,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应当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实行差额征收。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
1.从字面释义角度
从字面释义角度,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对照前文对碳排放权的解释,它不属于金融商品定义中的任何一类。
2.从行业监管角度
从行业监管角度,金融商品及其交易场所应由“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监督和管理,而碳排放权交易是由国家发改委监管的。
3.从学理解释角度
从学理解释角度,金融指资金的融通,是资金赤字方和盈余方之间融通资金的行为,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而目前而言,碳排放权交易依然是一种现货交易,尚未引入期货交易或者资产证券化,性质上没有普遍的金融属性。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销售无形资产税目征增值税,更符合当前行业的实际。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碳排放权应属于此处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中的“配额”。
当然,随着碳排放权交易方式的不断演进,不排除未来有可能出现碳排放权证券化、碳排放权期货和碳排放权期权等金融商品。彼时,相关的涉税认定也许将随之发生改变,而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品交易也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增值税征管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