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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的稳定发展离不开碳金融

2017-12-12  来源:互联网      碳金融  稳定发展  方针政策   

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适当发展低风险的碳金融产品,既符合我国实体经济风险管理的需求,也符合金融稳定的国家方针政策。 

在上个月结束的波恩世界气候大会上,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向全世界公布了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最新进展,“启动工作准备就绪,已进入审批程序,一旦批准,就会启动。”

气候变化本质上是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环境外部性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将温室气体排放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简称“碳市场”)是最基本的经济手段,并成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流方式之一。碳交易市场的目标是建立有效价格信号,寻找到成本效率最好的减排区域。

先试点后推广 效率高但无连贯性

不同于欧盟自上而下的跨成员国碳排放交易系统,目前中国碳市场的发展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自下而上的发展思路。多个区域碳交易市场同时运行有诸多优点,例如能够适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体现差异化的减排目标和成本,提高碳市场的运行效率。

自2013年逐步启动7个试点碳市场以来,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也进入日程。我国自2013年开始推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7个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为了推动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国家发改委先后制定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文件。绿色金融科技实验室编制的中国碳市场信心指数(CMCI)表明,全国碳市场的预计规模在200亿至500亿元,碳配额价格预计为每吨20元至30元,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价格预计为每吨8元至15元。

但7个省市各自独立开展区域碳市场的设计,必然会出现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导致市场的相互连接和扩展(即所谓“推广”)出现极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局限于狭义的碳市场,则很难突破市场碎片化的制度障碍。必须引入一些必要的碳金融产品,激活市场的活跃性,逐步推动各个市场的融合与进化。 

引入金融工具 利于企业风险管理

在金融稳定的大环境下,碳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其创新力度也可能受到影响。但是必须认识到,只要中国发展碳市场,那么必然会给大量的控排企业带来一系列风险,例如碳排放权带来的成本风险,碳价格波动导致的生产经营风险,排放履约带来的合规风险等。这些风险的客观存在导致碳市场需要一些金融工具的参与,尤其是一些风险管理类的工具。

这些年来,试点碳市场也在碳金融创新方面提供了一些良好的经验基础,典型的碳金融产品包括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碳资产托管、远期交易、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通常有两个功能:风险管理和收益管理。具体应该发展哪类产品,则需要根据市场的需求特征进行设计。

根据对水泥、钢铁、石化、铝业等几个高耗能、贸易依赖性行业的分析,一个行业是否会受到碳价格的影响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行业利润率、成本转移能力、减排潜力等。利润率较高的行业对碳成本较不敏感,不会对碳价格产生直接的响应。成本转移能力决定了该行业所承担的实际成本,减排潜力则决定了该行业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从一些数据来看,对于控排企业来说最主流的需求是风险管理,而非追求高收益。根据对上市公司的压力测试,水泥、电力和电解铝等行业受到的碳成本压力分别为19.7%、5.85%和3.93%(100元/吨高价格情景),这对上述行业来说产生了明显的成本压力。而事实上这些企业也在努力完善自身对于碳市场风险的管理能力,例如建立碳交易管理机构,积极参加能力建设,试点排放权质押融资等。

因此,不应当把碳金融创新活动视为洪水猛兽,而是应当认识到企业对于碳市场风险管理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应当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引入必要的低风险类碳金融产品,例如质押融资、履约保险等。对于风险较高的衍生产品,建议采取先鼓励场外发展、择时引入场内的策略。事实上,只有当场外远期交易比较活跃时,场内开展相关的衍生品交易才具备必要的条件。

鼓励金融创新 推动企业深度减排

在碳市场发展的早期,除了一些碳金融产品创新外,更重要的是推动碳金融体系的层次性发展:既包括试点产品的尝试,也要建立国家和地方政府参与的碳金融体系。中国的金融创新如果没有政府的积极推动和有效监管,很容易出现重大风险,P2P就是典型案例。

在金融创新方面,地方政府应重点推动碳基金的发展。碳基金不是个新概念,市场上已经有多支民间设立的碳基金,主要商业模式是通过一级、二级市场的价差获取利润。政府类碳基金则更倾向于产业基金的运营模式,主要目的是促进碳减排项目的发展,即采取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配套的方式设计FOF基金结构,或者政府授权民间资本一定的投资运营权限,鼓励PPP等模式参与碳减排项目的建设开发。前些年,广东碳市场尝试引入拍卖机制筹集资金建立碳基金的方式,但由于一些财政制度的约束,在资金使用方面存在极大限制。但这种资金从控排企业来又回到控排企业的模式,一方面解决了碳市场资金流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于鼓励控排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值得进一步探索。

在金融风险方面,重点管理的是碳金融犯罪行为。由于碳市场仍然是一个发展初期的金融市场,相关的监管制度和运行机制存在漏洞,也成为碳金融犯罪的高发领域,导致环境政策的社会信誉受到极大的损害。在国际碳市场上已经出现的典型碳金融犯罪行为包括增值税欺诈、网络钓鱼和黑客攻击、CCER重复利用、旁氏骗局以及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本质是通过利用碳排放的数量或价格漏洞获得非法收益。

碳金融犯罪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经济损失,更大的危害是对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产生冲击,降低了政府的环境政策公信力。政府一直以来对碳金融采取了较为宽容的监管策略,允许各种形式的创新。而在欧美国家,对环境诈骗行为通常采取经济和法律上双重重罚的策略。在全国碳市场行将启动、对于碳金融犯罪行为的行政监管短期内无法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应当加强对此类行为的法律惩罚,适当考虑引入刑罚,从而为全国碳交易市场的顺利启动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

综上所述,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适当发展低风险的碳金融产品,既符合我国实体经济风险管理的需求,也符合金融稳定的国家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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